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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D双碳视角 │ 我国林业碳汇事业发展现状与对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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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项目在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通过总结林业碳汇发展历程,浅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建设、信息宣传、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发展对策建议,对林业碳汇事业参与我国“双碳”目标全局工作实践中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近年来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政府从宏观政策、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等多个层面对气候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方针。[1]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阐明“3060双碳目标”[2]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和负责任的大国担当,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在促进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工作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森林中的树木可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出氧气从而达到相应的固碳效果。根据相关研究定义:当自然界的某个生态系统中吸收和固定的碳量超过所排放的碳量时,我们可以称之为二氧化碳的汇,[3]即汇集的意思。由于树木这种天然具备减碳的属性,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行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实践。

一、我国林业碳汇的起源与发展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是关于阐述气候变化的原因和潜在后果的比较公认的国际来源,2007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4次评估报告将林业纳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4]IPCC指出:林业具有多种效益,兼具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双重功能,是未来30—50年增加碳汇、减少排放的成本较低、经济可行的重要措施。[5]随着信息技术的革新,林业碳汇监测手段技术不断进步,我国林业碳汇事业也迎来发展新阶段。
(一)萌芽阶段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签订,全球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形成共识。2004年我国有关部门根据UNFCCC和《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国碳交易事业有着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此外,全球第一个基于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林业碳汇项目“中国珠江流域广西湿地治理再造林项目”成功注册,标志林业碳汇在我国发展迎来新的机遇。[6]2010年,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成立,这也是我国首个碳汇基金会,加速推动了林业碳汇事业在我国的发展进程。
(二)积极探索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基本确定了以政府主导的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即CCER。CCER是英文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的首字母缩写,意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本质是将业主的自愿减排行为量化并包装成一种金融资产,这种金融资产被广泛称之为“碳资产”,CCER可用于控排企业清缴履约时的抵销或其他用途,常见减排项目中就包括林业碳汇项目。[7]2015年,“广东长隆碳汇造林项目”获得相关部门备案签发,这是全国第一个CCER机制下的林业碳汇自愿减排项目。
(三)曲折发展
但2017年初,由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方法学亟待完善、有关项目规范性欠佳等综合因素,国家暂缓了CCER项目备案申请,林业碳汇项目备案申请也随之暂缓。但CCER是目前我国国内碳市场唯一可以冲抵配额的产品,作为温室气体减排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9月15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原则通过新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CCER重启再次被业界热议,[8]将林业碳汇项目纳入CCER机制中一度成为碳市场最热门的话题。
(四)步入新阶段
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在北京重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出席活动,宣布CCER交易市场正式启动。此次高规格重启,宣示着主管部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减排、进一步扩容碳市场的政策意图。目前林业碳汇拥有良好的政策条件支持,同时CCER重启有望进一步丰富林业碳汇的交易渠道。

二、 林业碳汇主要经济效应
(一)拓宽融资渠道
为助力我国双碳目标的进一步实现,通过进一步提升效率、优化流程以及加大绿色金融投入,不断探索在绿色经济激发市场活力的新思路,其中林业碳汇与融资挂钩便是其中一种具体方式。林业碳汇除了生态效益之外还存在一定的金融效益,当林业碳汇中的碳储量作为一类可以量化出来的资产,金融机构可以将林业碳汇资产设计成为拥有市场价值的衍生产品,例如将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就是为从事林木培育、种植或者管理的企业专门设计的创新担保方式信贷业务;[9]经权威碳汇评估机构评估,以预计可实现的碳汇收益权作为质押,通过“林业碳汇贷”可以有效破解企业的资金难题。
(二)生态补偿
林业碳汇项目其固碳释氧的功能可以让整个生态系统受益,但是由于在树木的生长过程中需要培育,其工作量主要是由林场或树木的所有者承担,这说明林业碳汇所衍生出来的产品具有较强的经济外部性,项目实施中收益和成本之间的不平衡要求政府发挥相应的职能,通过一定的财政补贴政策激励林业碳汇项目的实施和减排固碳行为。政府的财政激励可以是国家层面,也可以是地方政府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实施的中央政府财政补贴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但林业碳汇及其附加生态效益尚未纳入中央政府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范畴,地方政府生态补偿则开始聚焦于林业碳汇建设。[10]
(三)绿色经济
我国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思路和交易机制等设计总体起步较晚,但依托于绿色经济等理念的项目却相对丰富。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和实施在获得碳汇收益的同时,其实也具有较强的连带效应,例如近年来较热门的森林旅游、森林康养。通过林业碳汇项目所产生的造林、再造林活动,一方面更好地保障了树木生长的持续性和风险管理与规避;[11]另一方面依托于碳汇项目开发,树木的生态保持致使资源得到更好地开发利用,结合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项目落地,推动项目所有者或利益相关方拥有新的利润增长点,这都成为绿色经济的具体实现途径。
(四)碳汇交易
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的交易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中的一种类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指将项目业主的人为行动所造成的减排结果,量化与核证后通过相应的交易机制包装成一种具有价值属性的金融资产,在相关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其中,林业碳汇便是人为行动所造成的减排结果的方式之一。[12]林业碳汇是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碳交易项目开发中的重要一部分,通过林业项目开发所产生碳汇收益是当前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最根本的经济利益诉求,也是市场认可度较高的一种商业模式。2023年7月7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编制的新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对外发布,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9月份已经通过。进一步规范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推动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林业碳汇发展中现存的问题
(一)相关制度不健全
我国碳交易领域法律和行政法规尚不健全。2012年虽然出台了有关规定基本确定了我国CCER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工作流程,但长期以来我国CCER市场化交易过程中还是存在较多漏洞,这也直接导致在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增量项目备案申请至今一直处于停滞状态。[13]根据市场反馈,虽然大量的CCER项目被业界关注,但实际完整开发的项目总量仍然较少。

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11月16日,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和北京绿色交易所分别公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12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2024年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的发布,无疑将指导碳排放权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体系制定,进一步加强全国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推动全国碳市场的持续规范发展。虽然一系列指导性的政策法规或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但未来这些文件指引是否能从政策灵活度等角度快速适应我国当前碳市场的现状,并且可以有效和国际碳市场接轨,还有待市场验证,总体来说相关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之路还是任重道远。
(二)林业碳汇信息不对称
作为最经济、最环保的固碳减排措施,发展林业碳汇对助力碳中和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但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具有技术门槛高、开发成本大、收益周期长的特性,[14]一方面,绝大部分林场对于碳交易自愿减排市场的总体意识非常淡薄,国内有关平台上CCER的资讯大都陈旧,网络公开资料看似丰富,但项目开发中最核心、最前沿的市场信息寥寥无几,这直接导致很多地区即使拥有丰厚的森林资源但不知道从何入手,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咨询机构乘虚而入,诱导当地政府与其签订“林业碳汇”开发合同,大肆圈地扰乱市场秩序。
(三)交易市场缺乏活力
我国气候相关部门暂停CCER项目签发前,自愿减排碳市场交易总体不够活跃、规模偏小、价格偏低,具备碳核查资质的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在市场很难形成广泛的引领示范作用,真正的相关高水平专业机构偏少,[15]总体来说庞大的项目开发主体和较少的审核机构形成鲜明对比,这也是难以推动碳交易市场走向快速通道的原因之一。另外,我国企业总体对于温室气体减排自愿主动性较差,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又较晚,参与全国自愿减排市场交易的主体在认知上还有一定局限性,这需要我们的政府在政策宣传、相关气候部门对环境问题的解读中提供坚实力量。
(四)方法学部分内容有待改进
当前我国能源结构正在进一步转型,企业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新发展阶段需要高质量的方法学作为支撑碳汇项目开发。2023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布通知征集新的方法学,正是基于当前多数方法学需要更新基准线和额外性论证要求,部分方法学缺乏推广使用价值和应用场景,个别方法学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近年涌现的创新减排技术也急需相应方法学支持,依据之前方法学中规定开发林业碳汇CCER项目需要满足土地合格性、树种要求、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额外性等复杂的论证流程,有的要求直接照搬CDM方法学,部分内容不适应中国的基本国情,导致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发中存在诸多障碍。[16]2023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首批公布了CCER的4项方法学,分别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CCER-14-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光热发电(CCER-01-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并网海上风力发电(CCER-01-002-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1)》。如何以“双碳”目标为根本出发点,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方法学建议的基础上,在未来发布更多社会期待高、减排机理清晰、数据质量有保障、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并且具有明显额外性的项目方法学,这将是自愿减碳交易市场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考验。

四、林业碳汇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碳汇交易的培训和宣传
我国关于林业碳汇方面的工作进展总体缓慢,一方面是由于林业碳汇中包含的大量专业名词、概念相对生僻,碳汇开发涉及的主体部门又非常庞大,统筹起来较为困难,这需要相关部门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强林业碳汇的理论研究与培训,对基层林场的干部与工作人员深化碳汇产品认知,普及温室气体的排放对全球生态系统造成的危害,解读碳汇资本化过程中的经济学要义,定期针对社会不同相关主体开展培训和宣传,学习碳汇项目交易和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政策,不断形成社会共识。
(二)加强规划引导,规范发展
从国家层面、行业层面及时制定出相关林业碳汇项目发展的规划、方案及细则,让林业碳汇项目有依可循、有标准可以参照。同时也要规范项目开发的各方主体资质要求,鼓励项目业主联系权威专业的中介机构,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项目开发中遇到的未知风险。同时也可以推进一些试点示范项目,选取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进行碳汇项目试点,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至全国。
(三)重视碳中和方面的人才培养
应当鼓励高校科研单位争做排头兵,积极培养林业碳汇相关的高层次人才,增设林业碳汇相关专业,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在林业碳汇开发方面经验,依据我国林业碳汇发展国情,建设符合3060碳达峰碳中和的林业碳汇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国内外相关领域人才的交流合作,培养具有经济、双碳复合背景的高水平人才。
(四)完善相关政策机制
完善的政策机制有利于推动林业碳汇项目合理开发,通过政策设计下的传导机制,丰富碳市场产品,积极发挥市场各个主体对碳市场的主观能动性,[17]为林业碳汇项目或相关碳资产的全面高效开发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政府可以通过加大财政补贴,建立中央到地方不同层次的林业碳汇补贴体系,对项目开发给予一定扶持;同时可以建立健全林业碳汇金融支持体系,探索出台绿色金融相关政策,研究更多林业碳信用系列金融产品,激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林业碳汇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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